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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从严管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2023.03.06

近日,市环保局出台《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不断提升环境质量。主要措施有:
  一、严格实施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流域内跨镇街(园区)迁建的工业类项目,但凡需要新增排污的,必须实施同流域削减替代,排放总量指标不得来源于流域外建设项目的减排量。VOCs重点控制区域内新增VOCs排放量的,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立足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减排量。
  二、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差别化削减替代。引导改、扩、迁等项目实现企业自身削减平衡,对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不以审批;对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的项目实行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双管控”,污染物排放量由污水处理厂实行总量中调配,加快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对新增气体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分区域、分行业实施“2倍总量替代”、“1.5倍总量替代”或“减量替代”。
  三、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再审批禁止类项目,严格管控限制类产业发展。在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对水质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以审批。同时,在环保专业基地外,禁止一切重点污染项目。
  四、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环境质量、现有项目环境管理、重点环保工作考核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环境质量不升反降、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未完成当年治污任务的镇街,不予审批其项目;对于造成明显环境问题、甚至导致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项目,要全面梳理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必要时停批该项目;对未能完成年度总量减排、工业锅炉整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整治任务、未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任务以及“河长制”考核不合格的镇街,不予审批其项目。
  五、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管理。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引导新、改、扩建项目在满足总量的条件下购买排污指标,并取得排污权。要求建设单位通过并购、重组、协商转让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指标,重点流域、区域的项目新增总量来源不得由域外项目获得,VOCs重点控制区域总量来源不得由所在镇街域外项目获得。
  六、强化工业污染物回用回收净化处理。提高重点水污染行业及VOC排放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不断提升中水回用率,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及低排放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七、严格规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回用率必须达到65%以上,而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均执行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同时,在涉气污染行业,要求特点锅炉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并从严执行VOCs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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